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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3關務署為辦理通關及查緝業務可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調扣繳單位廠商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七33關務署為辦理通關及查緝業務可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調扣繳單位廠商資料

函釋全文

關務署為辦理通關及查緝業務需要,函請利用稅務電子閘門提供扣繳單位廠商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本部核准。(財政部102/12/11台財稅字第102007161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3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33關務署為辦理通關及查緝業務可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調扣繳單位廠商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