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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5高速公路局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查詢肇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七45高速公路局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查詢肇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因肇事人在高速公路損壞公共設施,積欠修復費用,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發給債權憑證後,仍拒賠償,為強制執行需要,函請提供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協助提供,並免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89/04/26台財稅第890025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5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45高速公路局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查詢肇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