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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5高速公路局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查詢肇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要旨
七45高速公路局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查詢肇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因肇事人在高速公路損壞公共設施,積欠修復費用,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發給債權憑證後,仍拒賠償,為強制執行需要,函請提供債務人所得及財產等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協助提供,並免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89/04/26台財稅第890025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5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