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96社會局為辦理育兒津貼發給得附名冊函查申請人及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等最近一年度綜所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要旨
七96社會局為辦理育兒津貼發給得附名冊函查申請人及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等最近一年度綜所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依「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編者註:現為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辦理該市育兒津貼發給作業需要,函請提供申請人及申報前述申請人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等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乙案。說明:二、本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惟應俟該局提供申請人名冊後,再以註記方式查復名冊所列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等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含查無資料者)資料。(財政部99/12/17台財稅字第09900532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6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