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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98社會局為審查該巿身心障礙者健保費補助資格得函查按月該巿身心障礙者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七98社會局為審查該巿身心障礙者健保費補助資格得函查按月該巿身心障礙者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函釋全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審查該巿身心障礙者健保費補助資格需要,函請按月提供該巿身心障礙者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本部核准。(財政部102/12/25台財稅字第102007231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8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98社會局為審查該巿身心障礙者健保費補助資格得函查按月該巿身心障礙者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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