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01教育局為辦理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需要得查調申請該項補助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所得及不動產資料
要旨
七101教育局為辦理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需要得查調申請該項補助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所得及不動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市府教育局)為辦理「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需要,函請提供申請該項補助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所得及不動產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說明:二、本案調查對象:申請旨揭補助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三、查調資料範圍:(一)家戶(指申請旨揭補助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不含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之其他親屬,下同)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70萬元(含)以下者,提供所得總金額;逾70萬元者,以註記表示。(二)註記家戶年利息所得總額逾10萬元者。(三)註記家戶擁有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者。(財政部104/10/05台財稅字第104046371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01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