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03縣政府為辦理老人健保補助得附名冊函查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之綜所稅累進稅率在5%以下者資料
要旨
七103縣政府為辦理老人健保補助得附名冊函查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之綜所稅累進稅率在5%以下者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臺北縣政府(編者註:現為新北市政府)為辦理該縣設籍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案需要,函請按月提供該縣設籍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最新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在6%(編者註:現為5%)以下者資料乙案。說明:二、本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按月提供,惟應俟該府提供設籍該縣滿一年之65歲以上老人之名冊後,再以註記方式查復名冊所列65歲以上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最新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在6%以下者資料(含查無資料者)。(財政部98/11/04台財稅字第098045594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03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