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04巿政府為辦理老人健保補助得附名冊函查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最近一年綜所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要旨
七104巿政府為辦理老人健保補助得附名冊函查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最近一年綜所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桃園市政府為依「○○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規定,辦理補助該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需要,函請提供綜合所得稅資料乙案。說明:二、本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按月提供並免逐案報部核准,惟應俟桃園市政府提供年滿65歲或原住民年滿5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該市滿一年之老人或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名冊後,再就經核定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註記未達20%及查無申報資料之冊列人員,註記「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或「查無申報資料」。(財政部104/04/15台財稅字第104045445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04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