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05社會局為辦理老人健保補助得附名冊函查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最近一年綜所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要旨
七105社會局為辦理老人健保補助得附名冊函查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者最近一年綜所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資料
函釋全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審核設籍該市滿1年之65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資格需要,函請按月提供設籍該市滿1年之65歲以上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按月提供並免逐案報本部核准,惟應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設籍該市滿1年之65歲以上老人名冊後,就該65歲以上老人本人或申報其為受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經核定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註記「20%以上」、「未達20%」或「查無申報資料」。(財政部104/07/07台財稅字第104006103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05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