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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16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作業需要得函查行為人或賠償責任人之所得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七116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作業需要得函查行為人或賠償責任人之所得資料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暨所屬各辦事處(編者註:現為分會),為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編者註:現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作業需要,函請提供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所得資料時,得逕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1/07/10台財稅字第091003883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6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116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作業需要得函查行為人或賠償責任人之所得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