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17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其分會為追償未遵期繳納應分擔金等得函查其受扶助人或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要旨
七117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其分會為追償未遵期繳納應分擔金等得函查其受扶助人或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暨其分會為依法律扶助法辦理撤銷金、分擔金、回饋金及追償金之追償業務需要,函請提供依法應分擔、負擔、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而未遵期繳納之受扶助人或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得逕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8/12/15台財稅字第098045765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17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