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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要旨
八1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已附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是否尚需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乙案。說明:二、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則債權人如持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亦應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608271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