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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八1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已附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是否尚需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乙案。說明:二、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則債權人如持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亦應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608271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1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八1載有不得上訴之民事判決得據以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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