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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之範圍
要旨
八2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之範圍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上開法條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財政部87/12/09台財稅第8719777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