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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6依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發給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要旨
八6依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發給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持有各項執行名義所生訴訟費用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說明:二、按訴訟費用主要係因訴訟裁判而生,尚非當事人間爭執之標的。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及第90條所明定;另同法第91條(編者註:現行條文已修正)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是有關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僅為確定其訴訟費用金額,並於原裁判有執行力後,另以裁定確定之。故債權人如持有法院依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所發給之債權憑證,亦應得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財政部87/05/21台財稅第8703007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