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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9持有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八9持有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持有合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應准予提供。說明:二、按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為強制執行法第27條所明定。法院依上開法條發給之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名義名稱,如為合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應有該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9/23台財稅第870705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9持有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八9持有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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