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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9持有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要旨
八9持有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持有合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所換發之債權憑證,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應准予提供。說明:二、按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為強制執行法第27條所明定。法院依上開法條發給之債權憑證所載之執行名義名稱,如為合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應有該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9/23台財稅第870705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