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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4繼承人持以被繼承人為債權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證明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要旨
八14繼承人持以被繼承人為債權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證明得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二、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作業,有關對債權人檢附證明文件之審核,係僅就程序上作審查,原則上仍以所附證明文件上所載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為準;惟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之情形者,亦得准予查調,本部88年4月30日台財稅第880257536號函釋有案。是繼承人如屬依規定為被繼承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且未拋棄繼承者,亦應得持原以被繼承人為當事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三、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是本案遺產債權於分割前,繼承人中之一人持法院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得准予查調。(財政部90/01/11台財稅字第09004504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