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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5因移轉命令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尚不得據以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資料
要旨
八15因移轉命令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尚不得據以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地方法院裁定債務人○○財務顧問公司對第三人林○○之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於新臺幣○○元範圍內移轉予債權人蕭○○之執行命令,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之移轉命令,債權人可否持該命令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規定,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案經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按債權人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及其從屬抵押權移轉予債權人之執行命令,尚不得對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與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有間,非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此,其申請查調林○○君之財產與所得等資料,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尚有未符,不宜允准。(財政部89/04/12台財稅第8900215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5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