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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6本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八16本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本公司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說明: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名義為本公司之分公司者,應得由其本公司持憑查調該執行名義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財政部89/04/26台財稅第8904525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6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16本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