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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6本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要旨
八16本公司得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本公司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說明: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是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名義為本公司之分公司者,應得由其本公司持憑查調該執行名義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財政部89/04/26台財稅第8904525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6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