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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18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如為執行名義當事人債權人得查調其財產及所得資料
要旨
八18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如為執行名義當事人債權人得查調其財產及所得資料
函釋全文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乙案,如該連帶保證人為執行名義之當事人,應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得准由債權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之財產等資料。(財政部90/01/18台財稅第09000018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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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