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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1因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八21因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原則

函釋全文

繼承發生於98年6月11日以前,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繼承人固有財產及所得資料時,債權人須取具該等繼承人不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所定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財政部99/04/06台財稅字第098006198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1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21因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