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2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即合夥商號之執行名義得否查調全體合夥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釋疑
要旨
八22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即合夥商號之執行名義得否查調全體合夥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即合夥商號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全體合夥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稽徵機關可否提供乙案。說明:二、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即合夥商號之執行名義,該執行名義之效力是否及於合夥商號全體合夥人,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否據以對全體合夥人之財產執行之疑義,經洽據法務部99年6月7日法律決字第0999024294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9年5月28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90008413函略以:「……執行名義係命合夥團體履行債務,應先執行合夥財產,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但合夥人否認合夥時,債權人應另有確認其為合夥人之確定判決,始得對之執行。」本案爰請參照上開意見辦理。(財政部99/07/30台財稅字第099002463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2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