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5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要旨
八25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財政部103/12/01台財稅字第10304036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5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