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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2議員在議會質詢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予拒絕
要旨
九2議員在議會質詢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予拒絕
函釋全文
主旨:議員在議會質詢有關納稅人之所得額、納稅額等資料時,稽徵機關主管應依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婉言說明予以拒絕。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以及經本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外,對納稅人之所得額、納稅額等應絕對保密。(財政部64/01/17台財稅第304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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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