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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2議員在議會質詢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予拒絕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九2議員在議會質詢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予拒絕

函釋全文

主旨:議員在議會質詢有關納稅人之所得額、納稅額等資料時,稽徵機關主管應依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婉言說明予以拒絕。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119條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以及經本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外,對納稅人之所得額、納稅額等應絕對保密。(財政部64/01/17台財稅第304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九2議員在議會質詢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予拒絕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九2議員在議會質詢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予拒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