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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願撤銷原處分重查案件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訴願
要旨
訴願撤銷原處分重查案件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訴願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發還原處分之稽徵機關重行查核課徵」者,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重行核課之稅額如仍有不服時,應如何申請行政救濟一節。查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而言,復查決定既因訴願決定而撤銷,則原處分之稽徵機關應依照訴願決定意旨就原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重行查核」,此項重行查核即係踐行另一「復查」程序,故所作之「復查決定」處分已屬另一新處分,訴願人對此項新處分如仍有不服,得逕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財政部50/05/25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