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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處分機關依判決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
要旨
原處分機關依判決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
函釋全文
貴公司不服稅捐稽徵處補徵58年至60年營業稅,及58、5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提起行政救濟一案,因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再審判決,其理由欄內指明由被告機關依法重為翔實之查核,該被告機關自應依照判決意旨重新查核。至於判決主文「原處分撤銷」一語,係指撤銷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復查決定既被撤銷,則原處分機關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所重為之查核,應屬另一復查程序。貴公司仍有不服,毋庸再經復查程序,可逕行依法提起訴願。(財政部67/07/29台財稅第350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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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