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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延期繳納對應納稅額亦有不服自得復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申請延期繳納對應納稅額亦有不服自得復查

函釋全文

本部67年2月11日台財稅第30907號函說明二後段:「納稅義務人既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2項之規定,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對核定應納稅額或補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對應繳稅額確有困難而於納稅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定延期繳納,如已超過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之期限,自不得再行申請復查。」係指對於應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因繳納稅額確有困難,而申請延期繳納者而言。其如對應納稅額亦有所不服,即不在該函解釋不得申請復查之範圍以內。(財政部75/03/07台財稅第752195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延期繳納對應納稅額亦有不服自得復查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申請延期繳納對應納稅額亦有不服自得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