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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提起復查之處理程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6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提起復查之處理程序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同一漏稅事實,涉嫌分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如對核定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服,應分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但稽徵機關對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復查之申請,可暫緩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4項)規定作成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俟營業稅部分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徵或退還稅款後,再依營業稅部分確定之事實,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之參考。(財政部80/08/08台財稅第8006956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提起復查之處理程序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6因同一漏稅事實逃漏營業稅及營所稅提起復查之處理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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