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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遭駁回者得逕提訴願
要旨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遭駁回者得逕提訴願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如不服稽徵機關否准之處分,得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說明:二、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係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所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至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其申請者,尚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而為一般性稅務行政處分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財政部85/03/20台財稅第8518968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