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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願決定撤銷處分案件退稅處理原則
要旨
訴願決定撤銷處分案件退稅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對於訴願人已繳納稅款,請確實按照說明二核示原則儘速退還。說明:二、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案件,請確實按照下列原則辦理:(一)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或部分撤銷而無須另為復查決定之案件,如有應退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接到訴願決定書後10日內退還。(二)訴願決定撤銷重核案件,稽徵機關於接獲訴願決定書後,應儘快重核決定,俟復查決定後如有應退稅款者,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退還。惟如納稅義務人請求先行退還,仍應個案處理。(財政部79/11/10台財稅第79070660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