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發生溢繳時無須加計利息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發生溢繳時無須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二、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有關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退稅款者,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規定,旨在彌補納稅義務人溢繳現金之利息損失。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予退還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並無現金移轉國庫致有利息損失,該應退還溢繳部分之實物(土地),尚不宜加計利息退還。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以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該用以抵繳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俟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編者註:現行細則修正為賣得價款淨額),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依上開規定,以實物抵稅發生溢繳,並無須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準此,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發生溢繳情事,亦無須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三、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爾後遺產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應納稅額減少,造成有應退稅款,如該土地登記為國有期間另有所取得之收益(如天然孳息之果實及法定孳息之租金收入)得否返還乙節,按本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國有財產署)接管抵稅土地並未收取天然孳息,至租金等法定孳息,依本部訂頒「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12點(編者註:現行要點第13點,且條文文字亦有修正)規定,扣除各項稅捐、規費及管理費用後,餘額於每會計年度(編者註:現修正為每年)3月及9月,撥交稽徵機關,上開撥交金額同意按溢繳價額部分土地占抵繳土地價額之比例,計算其金額,退還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9/12/15台財稅第08904569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發生溢繳時無須加計利息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於行政救濟確定發生溢繳時無須加計利息退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