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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要旨
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緩課案,經歸戶補徵其綜合所得稅,於該公司對不符緩課核定,提起行政救濟經撤銷原處分後,由貴局(編者註:國稅局)本於職權更正退還其補徵之綜合所得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90/04/19台財稅字第0900450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