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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因○○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不符緩課案,經歸戶補徵其綜合所得稅,於該公司對不符緩課核定,提起行政救濟經撤銷原處分後,由貴局(編者註:國稅局)本於職權更正退還其補徵之綜合所得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90/04/19台財稅字第0900450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不符緩課補稅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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