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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復查決定後填發補稅通知書時其繳納期間依各稅法規定訂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經復查決定後填發補稅通知書時其繳納期間依各稅法規定訂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時,其繳納期間依各稅法規定訂定。(財政部90/10/03台財稅字第090004921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復查決定後填發補稅通知書時其繳納期間依各稅法規定訂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經復查決定後填發補稅通知書時其繳納期間依各稅法規定訂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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