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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對外營業事項未給與或取得憑證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非對外營業事項未給與或取得憑證免罰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對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處罰鍰之規定,應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6條第1、2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1條)規定,限於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未給與或未取得憑證者,始有其適用。至營利事業向股東等借款,係屬對外會計事項,尚非對外營業事項,其未依規定給與或取得憑證部分,應免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1/08/27台財稅第363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對外營業事項未給與或取得憑證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非對外營業事項未給與或取得憑證免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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