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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未辦登記營業而已達使用發票標準其未依法取得或給予憑證之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8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一3未辦登記營業而已達使用發票標準其未依法取得或給予憑證之處罰

函釋全文

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罰。(財政部78/08/11台財稅第7802119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未辦登記營業而已達使用發票標準其未依法取得或給予憑證之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8 年 08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