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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未辦登記營業而已達使用發票標準其未依法取得或給予憑證之處罰
要旨
一3未辦登記營業而已達使用發票標準其未依法取得或給予憑證之處罰
函釋全文
未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罰。(財政部78/08/11台財稅第78021190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