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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應以銷售額計算處罰
要旨
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應以銷售額計算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時,應以銷售額計算處罰。說明: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論處之案件,無論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均應以銷售額為計算處罰之基礎。至銷售額之定義,應分別依照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7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90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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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