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4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
要旨
八4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46條或第49條,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二)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三)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四)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同時涉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