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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4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八4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46條或第49條,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二)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三)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四)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同時涉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8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八4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八4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