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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三9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函釋全文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依本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釋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5/06/19台財稅第85029081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9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三9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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