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要旨
三9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函釋全文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依本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釋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5/06/19台財稅第85029081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財政部109/11/03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