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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違章同時構成行政罰及刑罰之處罰要件者因主體不同仍應分別處罰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公司違章同時構成行政罰及刑罰之處罰要件者因主體不同仍應分別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公司組織營業人,涉嫌無進貨事實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後,應如何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6年3月27日法律決字第0960005858號函復略以:「倘同一行為同時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處罰要件者,因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明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負責人,而營業稅法第51條則規定受處罰之主體為公司,二者處罰主體既有不同,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所揭同一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處罰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之。」請依該部函釋辦理。(財政部96/04/11台財稅字第09600142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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