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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權處理機關接受檢舉或主動察覺查獲案件均無補稅免罰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有權處理機關接受檢舉或主動察覺查獲案件均無補稅免罰之適用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該條文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當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稽核人員,並不包含調查局所屬之處站在內。惟條文中所稱「經檢舉」一語,並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故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均屬經檢舉之案件,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0/02/19台財稅第313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權處理機關接受檢舉或主動察覺查獲案件均無補稅免罰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2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權處理機關接受檢舉或主動察覺查獲案件均無補稅免罰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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