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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舉漏開發票之牽連案件其調查基準日以查獲違章證物之日為準
要旨
檢舉漏開發票之牽連案件其調查基準日以查獲違章證物之日為準
函釋全文
查本案檢舉人於78年2月2日向宜蘭縣稅捐稽徵處檢舉該轄○○建材五金行經營建材買賣,涉嫌違章漏稅,該處於是日下午查獲該行兩本未驗印進銷帳冊,經核對後另發現高雄市○○實業等8家公司77、78年間有漏開發票情事,而於78年4月8日通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由於○○實業等8家公司漏開統一發票涉嫌違章案,係檢舉案件之牽連案件,因此其調查基準日應以宜蘭縣稅捐稽徵處查獲違章證物之日為準。(財政部79/06/05台財稅第7807061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