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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3於復查改更正時始承諾違章事實及願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尚不得改處較低倍數之罰鍰
要旨
二33於復查改更正時始承諾違章事實及願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尚不得改處較低倍數之罰鍰
函釋全文
二、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其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不願承諾違章事實,嗣於復查改更正時始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之案件,原屬復查案件,應依復查程序辦理,稽徵機關如因故改以更正程序辦理,係屬核定以後之更正,尚難變更其已為核定之事實,亦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之情形不符,故不得適用上開參考表之規定,處較低倍數之罰鍰。三、至前開復查改更正之案件,如係稽徵機關原核定有誤之案件,稽徵機關可本諸職權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規定辦理。(財政部89/12/08台財稅第08904585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3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