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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48條之3生效時尚未逾提起行政救濟法定期間之案件亦可適用
要旨
本法第48條之3生效時尚未逾提起行政救濟法定期間之案件亦可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營業稅罰鍰事件經再訴願(編者註:已無再訴願程序)決定後,未於規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此期間適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適用該條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乙案。說明:二、本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第851912487號函規定,85年7月3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對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公司因漏報銷售額,經稅捐稽徵處(編者註:營業稅稽徵業務已移撥國稅局承辦)依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5倍罰鍰,該公司不服,遞經復查、訴願、再訴願決定後,雖未於規定期間提起行政訴訟,惟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公布生效時,因仍在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屬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依首揭本部函釋規定,應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財政部86/07/03台財稅第8603716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