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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48條之3僅適用於違章處罰之案件
要旨
本法第48條之3僅適用於違章處罰之案件
函釋全文
85年7月30日總統令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揆其立法意旨,應僅適用於違章裁處罰鍰之案件,至於課徵本稅部分尚無該法條之適用。(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194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