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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員工為檢舉人可否發給獎金應視其承辦業務性質而定
要旨
農會員工為檢舉人可否發給獎金應視其承辦業務性質而定
函釋全文
依農會法第4條規定,農會之任務包括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之委託事項,其員工於辦理本項業務時,自應認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具有刑法上所稱公務員之身分;至於辦理其他業務之人員,則不認屬公務員。(財政部84/09/15台財稅第8416505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