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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舉人姓名不完全之檢舉案件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檢舉人姓名不完全之檢舉案件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檢舉案件倘無法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補正,且囿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第74條第2項規定,亦無法以掛號郵件通知檢舉人補正者,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辦理。但為免影響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之權益,仍應編列檢舉人編號,以避免檢舉人嗣後自行補正資料,無法核發檢舉獎金之情形。(財政部賦稅署102/08/15臺稅稽徵字第102006024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舉人姓名不完全之檢舉案件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辦理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