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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於通知營業人補辦登記期間另接獲同一違章通報應併計一次裁罰
要旨
稽徵機關於通知營業人補辦登記期間另接獲同一違章通報應併計一次裁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經查獲通報,稽徵機關於審理並通知補辦期間內,又陸續接獲同一事實之營業稅違章案件,應如何裁罰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45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案件,係以稽徵機關通知其限期補辦之次數作為認定適用裁罰之標準;稽徵機關對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案件,於通知補辦期限內,陸續接獲同一違章事實之通報資料,應併計按1次裁罰;逾限仍未辦理營業登記,經再次通知補辦者,亦應依上開原則辦理。(財政部85/08/14台財稅第8519143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