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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章者以變更前負責人論處
要旨
獨資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章者以變更前負責人論處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獨資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究應以變更前抑或以變更後之商號及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乙案。說明: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本案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財政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