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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擔保
要旨
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擔保
函釋全文
主旨:貴市營業人○○公司申請提供無產權糾紛之所有11筆地目「道」之土地,擔保滯欠貴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乙案,請貴市稅捐稽徵處查明該道路用地是否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如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5款)規定之「易於變價」條件尚稱符合,可予受理。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作為應納稅捐之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條件。本案○○公司申請提供作為擔保品者為道路用地,該道路用地如尚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與首開法條易於變價之規定不合,即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財政部87/09/30台財稅第8707004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