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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二、廢止本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及90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443號函。(財政部103 /11 / 07 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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