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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以下簡稱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或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其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一、公同共有案件經委任代理人且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亦未經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一)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委任代理人1人或2人以上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1項、第71條前段規定,繳款書得向該代理人或代理人中之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依各稅法規定應繕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書,亦應向該代理人或代理人中之一人送達。(二)經部分公同共有人委任1人為代理人,部分公同共有人另委任他人為代理人,部分公同共有人未委任代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繳款書得僅向代理人或未委任代理人之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各代理人及未委任代理人之各公同共有人。二、公同共有案件於地方稅開徵前經核准分單繳納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除向各申請核准分單之公同共有人或其代理人送達繳款書(載明分單之應納稅額)並就餘額稅款向未申請分單之公同共有人或其代理人中之一人送達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向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代理人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全部應納稅額及分單情形)。(財政部100/10/25台財稅字第100045403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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