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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

函釋全文

主旨: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舉例函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其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左:

(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