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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
要旨
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
函釋全文
主旨: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舉例函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其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左:
(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